“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一、犯罪行为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而言,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这一行为强调的是“侵入”的非法性,即未经允许或超越权限的进入行为。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甚至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一行为强调的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内容的破坏或干扰。

二、犯罪对象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科技进步等重要方面。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对象则更为广泛,包括任何类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要其受到破坏或干扰,且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犯罪成立要求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成立要求是违反国家规定且进入的是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只要行为人未经允许或超越权限侵入了上述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能构成该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成立要求则是违反国家规定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了破坏或干扰的行为。这种破坏或干扰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四、法律责任

  • 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而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