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及扩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手机符合前述特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利用手机设置的防盗防丢失功能,骗取受害者登录自己控制的ID账户,将受害者的手机设置为丢失或抹除状态,造成用户通讯终端的系统功能、应用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丢失,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达到前述解释第四条关于数量、违法所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
在宜兴工作的小范平时喜欢玩“王者荣耀”游戏,在游戏大厅看到一条代练广告,小范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通过某聊天软件添加该玩家为好友。对方爽快承诺,登录账号即支付150元,账号打到“王者”级别后支付剩余50元。谁料,小范刚登上账号,手机就跳出一行提示,显示“手机已与物主锁定”,对方随后通过聊天软件要求小范支付400元解锁手机,小范随即报警。
警方锁定了位于广西的玩家张某。张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处于无业状态。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张某在“王者荣耀”手机游戏公共频道内发布广告,谎称自己有偿招聘游戏代练。有玩家“上钩”后,张某即告知对方自己的ID与密码,要求对方用苹果手机登录。一旦登陆,张某随即修改ID密码,并远程锁定该苹果手机,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后张某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100元至800元不等的钱财。张某采用上述方式锁定了小范等10名受害者的10部手机,索得人民币合计7447.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且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7447.46元,没收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