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厘清“修改数据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2018年5月,张某从某网络信息公司离职后,通过远程登录侵入公司服务器,并私自使用软件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将其在公司开发的某知名手机App软件平台上注册的五个账号等级分别提高为“帝王”“玄仙”,并将其中两个账号分别以7000元、900

同时实施多个计算机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如何认定

在计算机犯罪中,常常存在被告的多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形。比如购买撞库软件和用户信息后进行撞库,再或者将自己开发或购买的撞库软件再次出售获利。这些行为单独评价,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后果严重。那么此处的经济损失该怎么界定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案件,这个案件被告一审被判五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改判为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高发,如何客观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济损失标准,理论与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应从经济损失的基本定义着手,界定其构成,合理认定犯罪危害后果,罚当其罪。  2017年初,姚晓杰等人受雇在境外成立“暗夜小组”